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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充市委文件
南委发[2003]8号
中共南充市委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促进全市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战略意义 1、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区域经济的主体和第一增长点,是富民兴市,实现南充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必须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2、明确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按照“转制一批、引进一批、新办一批、扶持一批、做强一批”的发展思路,用先进的经济思想和经营理念,用改革务实的作风和举措,不断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确保民营经济年均增长20%以上。 二、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的准入领域 3、放开投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办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步到位;允许跨行业经营,推行无经营范围登记制。 4、对民营企业实行平等待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和修订所有对民营经济不公平待遇的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外,取消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采购应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 5、加大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积极创新招商方式,主动寻找合作伙伴,认真落实招商引资政策,提高招商实效。广泛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和高科技人才来南充投资兴业,特别要加强与浙江及沿海地区的资本、劳务、商务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关心和支持外来企业的发展,全面兑现招商时的承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外出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其新办企业享受外来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6、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联合、并购,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进一步突出民营经济发展重点 7、大力引进和发展生产型企业。凡新办(也括改制重组企业)的生产型民营企业,所需土地,不论规模大小,各类园区以及国家、省、市级重点小城镇应统筹提供,针对投资规模、预期贡献的不同分别实行优惠,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其它税费优惠政策。 8、大力引进和发展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科研单位以自有技术和专利投资民营企业,科技成果和专利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在作价入股时可不受35%的比例限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论证及申报费用计入管理费,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50%由财政返还给企业;对民营企业利润分配中的股本红利用于科技创新和扩大再生产部分比照国有企业给予优惠。 9、大力引进和发展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的外,其余的可缓交3年;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5年所得税。 10、大力引进和发展外向型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私营企业申报自营出口权,在安排进出口商品配额、办理出口退税及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免征企业当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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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力引进和发展生态环保型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对发展环保产品或利用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生产材料的民营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12、大力引进和发展大型商贸企业。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以资金、技术、品牌入股等形式嫁接改造、连锁加盟,优化我市商贸企业产权结构;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大力调整结构,投资兴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对办超市、连锁店、便民店和物流企业的商家,简化登记手续,全面落实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13、积极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抓住省上把我市列为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试点的机遇,积极引导和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支持私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4、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15、加大政府项目资金的扶持力度。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扶持范围,对民营企业申报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给予一视同仁的支持和帮助;市上工业发展资金每年至少增加300-5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各县(市)区要从新增财力中提取一部份作为民营企业贷款贴息。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6、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新办企业的审批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结;对拖延不办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7、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全面清理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凡是已经削减和停止收取的各项行政收费都必须认真落实;改进行政事业收费办法,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民营企业负担明白卡,实行亮卡、亮证收费;禁止对企业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除工商行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扣缴、吊销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营企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查封、扣压、冻结或没收企业资产;不得向企业强行摊派、索要或推销任何物品;不得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不得违反规定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不得向企业强行推派报刊订阅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应接规定严肃追究违规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8、加大对损害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监察力度。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投诉中心,公开举报电话,经常组织明察暗访,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评满”和年终目标考核的依据,向社会公布。 19、规范发展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按照“自发组建、自愿入会、自主办会”的市场化原则;发展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解决创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20、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舆论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对发展民营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典型,倡导劳动致富的新风尚,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1、切实保障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广泛推行执法责任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个体私营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正当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影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领导 22、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真正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市上成立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增加必要的行政编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 23、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制定发展民营经济目标任务,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严格目标考核,市委督查办要跟踪督查通报。 24、建立健全发展民营经济激励机制。市上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入库税金达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按当年增长部分的10%奖励,并对其中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凡我市民营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由同级政府奖励50万元、5万元;对创立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由同级政府奖励10万元、1万元;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按其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 25、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重视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党员;看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6、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其入城落户、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一视同仁的待遇。加强对民营企业主的培训和学习,全面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适当安排民营企业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引导他们积极参政议政。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主增强法制观念、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切实搞好安全生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与本决定不符的同时作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核实,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国土、金融、政法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发,同时实施。
中共南充市委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