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阆中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
|
|
|
|
发布:川北通信息网 来源:
本文已阅读
次
|
|
|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
1、 从市外、境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
2、 从上级部门争取的计划外各类无偿资金;
3、 从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财团等引进使用期一年以上,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各类有偿资金;
4、 从市外引进的其它各类民间无偿资金。
二. 奖励标准
1、 符合奖励范围的2、4条规定资金,按到位资金5%-10%给予奖励。
2、 符合奖励范围的1条规定的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进行分类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1%给予奖,其它项目按0.5%给予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客商投资比例执行。
3、 符合奖励范围的第3条规定资金,按到位资金0.1%给予奖励。
4、 资金最高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三. 资金来源
1、 引进市外、境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2、 其它引进资金由受益单位或项目业主支付,其资金可进入成本费用。
四. 资金分配
1、 市级单位或个人,引进的项目或资金,扣减单位目标任务后的余额按奖励标准补给所在单位,由单位用于补充行政经费或奖给个人。凡不属财政供养的市内其他个人所引项目或资金,均奖励给个人。
2、 市外所有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均分配奖给单位或个人。
3、 项目或资金属多人共同引进的,只奖励到项目,由项目的主要引进人根据情况分配给其它参与人员。
五. 审批管理
1、 招商引资奖励的初审核定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引进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或资金到位60天内,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资金受益单位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企业验资报告或相应证明材料、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等材料,经初审认定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2、 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批,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会签后,交财政和各支付单位遵照执行。
3、 违反本办法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 本办法从2003年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此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
|
|
|
· 上一条信息:
|
|
|
· 下一条信息:
|
|
|
|
|
 |
|
【发送给好友】【论坛交流】【关闭窗口】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