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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政府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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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营山县委    
营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督导办公室,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努力提高对内对外开放实效,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决定对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第一条 鼓励投资领域

   (一)欢迎国内外投资商以选定的一切合法形式投资于我县各类项目建设。
   (二)鼓励发展项目
    1、机械、建材、纺织、食品、化工、电子、电器、医药等生产性、竞争型项目;
    2、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产业化项目;
    3、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业项目;
    4、商贸、风景旅游区的开发和建设项目;
    5、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6、咨询、信息、服务业项目;
    7、通过租赁、承包、参股、兼并、 收购等方式对我县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嫁接改造的项目;
    8、国家鼓励发展和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税收政策

  (一)对在我县新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三)对在我县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中介服务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第3 -5 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25%的奖励;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应在80%以上)的农业企业,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用利润所得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属高新技术的,经投资者申请,科技部门审定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六)县外客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在3年内实行核定征收;第4-5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购入设备的投资,报经批准后,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
(九)凡根据纳税情况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奖励和返还优惠。
(十)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基数内(上年出口实绩),由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新出口企业以当年实绩的60%作基数,40%视作超基数部分。

第三条 规费政策

  (一)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者,在办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从注册之日起, 企业经营的头5 年应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地方留存部分)一律全免;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6-10 年企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地方留存部分)。
    (二)县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不收水、电、气开户费及增容费,闭路电视入网费,电话初装费,只收材料费和安装费。其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租赁现有企业,或者与我县企业联合新办生产性企业,合作期10年以上、投资比例25%以上,若使用原水、电、气等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性、经营性投资项目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形式取得土地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
    (二)凡到我县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根据项目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下列三种供地方式中任选其一。 (1)按购买土地规模确定地价出让土地(土地平整由投资方解决):

购买土地规模
出让价格
(万元/亩)
备   注

10亩以下
7
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60%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其余欠款在2年内付清.企业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纳税金额达到土地出让金总额可免除欠款。

11-20亩
6

21-50亩
5

51-70亩
4

71-99亩
3

100亩以上
2.5


(2)从投产之日起,按三年内累计纳税金额多少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3年内累计纳税金额
无偿提供土地数量(亩)
备  注

60万元以上
5
企业在完成纳税额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书。

100万元以上
10

200万元以上
25

300万元以上
40

400万元以上
60

500万元以上
80


    (3)投资者来我县兴办高科技、高附加值、 高纳税(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需经国家科技部及四川省科技厅认定)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可申请政府无偿提供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项目合作期限。
    (三)在工业园区外兴办工业企业的土地价格不低于成本价。
    (四)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 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五)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优惠20%。
    (六)凡是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不使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国土法》相关规定予以无偿没收并处以罚金。

第五条 工商注册政策

(一)投资者来我县新办企业,先核准企业名称,后登记注册,内外销比例不限、投资领域不限,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经营范围不限。
   (二)积极支持县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资产重组。对内外资产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增加注册资本的除外)。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可作价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特殊情况下,企业间另有约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可适当提高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六条 人事劳动

  (一)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可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劳资形式和人员编制,所需员工按规定自行招聘,聘用在企业工作的专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大中专生、技工学校毕业生,保留其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身份,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工交流机构管理。
    (二)投资者来我县兴办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由市政府职改办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三)受聘于在我县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重点培育的优势企业,且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高级人才,有特殊贡献的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户口政策
  
  (一)进入我县的企业,根据企业需要,免费办理管理人员、骨干技术人员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根据企业需要, 免费办理员工入户手续,只收工本费。
    (三)凡来我县购置房产或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市外人员,家属是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并免收“农转非”费用,其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托、入学,享受我县市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服务与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管理制度。除国家法规规定外,凡“明白卡”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县外商投诉中心举报“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投资企业在报建、开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提请县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在申报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对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在集中办理大厅办理手续。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驻营山的中央、省、市以上企业改、扩建工业项目或与我县工业企业合资合作经营且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规定。
    (二)为我县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单位和个人,按《营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三)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企业同样享受(但不能重复享受)。
  (四)凡乡镇到工业园区引办或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纳入乡镇目标考核。税收按投资多少分成,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四六“分成,即县本级四成,乡镇六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税收实行“三七“分成,即县本级三成,乡镇七成;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二八“分成,即县本级二成,乡镇八成。
  (五)凡县内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的可享受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第十条 例外

投资企业的重大项目,需特殊政策扶持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有关条款为准。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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