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优惠
1、凡来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需征用土地的,地价可低于成本价,根据不同口岸(地段),土地地价为3—8万元/亩。
2、土地购置费可按“6:3:1”的比例支付,即企业进场时付60%,此时可办理用地批文;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10%。
3、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在全国、全省知名度较高的名牌企业,需建厂房征用土地的,地价可“一事一议”,以客商满意为前提。
二、税收优惠
1、凡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其余地方税收可实行“一事一议”,优惠到位。
2、凡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金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其余地方税收可实行“一事一议”,优惠到位。
3、从事旅游、文化、教育等第三产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全额返还3年。
三、规费优惠
1、凡在我区新办、合资、合作的企业,5年内各种规费除必须向市以上缴纳的外,区内收益部分一律免收。
2、区外客商投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除供水、供气、排水的输配套管网外)建设,免收项目建设前期的所有配套、附加费。报经上级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命名权、广告权和土地开发权。3、凡区外客商出资购买我区现有国有、集体企业,一次性缴清购买金的优惠10%;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但第一年不得低于购买金总额铁50%.
4、凡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在区内办理的证照只收工本费。
5、凡来我区投资经商者,其子女入学,可自行选定学校,只交正常的学杂费,免交转学费、选校费。
四、简化手续
1、对外来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实行项目秘书制,全程代理。应由区内办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市级以上部门办理的,由区上对口职能部门确定专人,帮助投资者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外地人员来我区设立公司可新办其他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即:注册资金可一次性到位70%,其余部分准许在开业一年内逐步到位,除国家明确限制生产、经营的外,一律放开生产、经营范围。
五、优化环境
1、凡来我区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杜绝“三乱”和社会干扰,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实行“无小事”制度,帮助投资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困难,为企业营造快速扩张的环境。
2、凡来我区合资、合作或独资的企业一律为无主管部门企业,只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不受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