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日
南充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从市外、境外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
2、从上级部门争取的计划外各类无偿资金;
3、从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财团等引进使用期一年以上,低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各类有偿资金;
4、从市外引进的其它各类民间无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符合奖励范围第2、4条规定资金,按到位资金5%—10%给予奖励。
2、符合奖励范围第1条规定的独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分类奖励。其中工业项目按3%给予奖励,其它项目(房地产除外)按1%给予奖励,合资合作项目按外来客商投资比例执行。
3、符合奖励范围第3条规定资金,按到位资金2‰给予奖励。
4、奖金最高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三、奖金来源
1、引进市外、境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2、其它引进资金由受益单位或项目业主支付,其奖金可进入成本费用。
四、奖金分配
1、市级有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完成任务后,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均按奖励标准补给所在单位,由单位用于补充行政经费。凡不属财政供养的市内其他个人所引项目或资金,均奖励给个人。
2、市外所有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均分别奖给单位或个人。
3、项目或资金属多人共同引进的,只奖励到项目,由项目的主要引进人根据情况分配给其他参与人员。
五、审批管理
1、招商引资奖励的初审核定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引进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或资金到位60天内,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资金受益单位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引进企业验资报告或相应证明材料、引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等材料,经初审认定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2、市级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批,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会签后,交财政和各支付单位遵照执行。
3、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招商引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