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投资兴建生产性、公益性及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按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的土地规模供地,在合同规定期内开工建设的,供地价格执行成本价,每亩不超过4万元。供地价格不含该宗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及补偿费用。
凡投资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设施控股权或一定时期经营权的,购买现有国有(集体)企业、学校、医院等的,属于通过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办理转让手续,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
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在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配套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