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17年的《民事诉讼法》将首次“变脸”,“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随意性减少了,可操作性更强了!”四川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告诉记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究竟有哪些变化?它又从哪些方面来解决“申诉难、执行难”两大顽疾?本报邀请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洪海燕、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审监庭副庭长由明全为您作详细解读。
A关注申诉难
案例
5年申诉没等来法院一纸回复
何大爷和邻居张家关系不好。一次吵架过后,何大爷家中的牛被张家的儿子毒死。此后,法院判决何大爷应该得到张家的赔偿款3000元,何大爷认为,法院判决的金额偏低。固执的何大爷在随后的5年里反复向各级法院申诉,但都没有得到法院的回复。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类似何大爷的情况将不再发生。对判决不服的市民可比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具体的再审事由,确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其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将在三个月内知道案件是否会进入再审程序,不会无止境地等下去。
解读
增加可操作性再审事由具体化
修改前:“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修改后:“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此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解读: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修改后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三项情形,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
法院是否再审三个月内必须给答复
修改前: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解读: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在具体实践当中,当事人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又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常常出现多头申诉、反复申诉的情况。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人民法院的重复审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