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昨日也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望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修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草案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读:根据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则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次草案的修改是为了使法律规定相一致,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各种办法,增加合格的审判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