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充日报报道 王果仪 记者曹余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招标,擅自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记者昨(2006年7月23)日从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的。
长期以来,我市建筑行业存在的一项潜规,由建设单位指定前期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前期物业公司又顺延为后期物业管理公司,而这一被指定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往往存在利益瓜葛,或者干脆就是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在物业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时期,这种类似“世袭制”的物业选聘办法近年来遭受诸多诟病。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则规定,除了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国家规定或行业要求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住宅物业区域等特殊条件外,其它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办法》还规定,如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或擅自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