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一位先生来信称:我与我的未婚妻相识3年,她向我要彩礼4万元,最近我提出登记结婚,她口头答应了。但在平时相处时,她总是找茬和我闹别扭,当我再次向她提出登记结婚时,她根本就不同意了。我非常气愤,要她归还我给她的彩礼,她说:“那是你送给我的,你不可能要回”。请问,我给她的彩礼,我还能要回来吗?
目前在农村,结婚给彩礼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地方,因送彩礼债台高筑,给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来信所述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