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问题:
“8月24日早晨8时20分,我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找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谁知单位负责人却不买账。”昨(29)日上午10时许,在市内某企业上班的李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反映,由于肇事者逃离了现场,至今也未能找到。他花费了许多医疗费,但单位却以李先生未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热线调查:
据南充日报报道 记者张义成 实习生何迎春
2007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市仪凤街的一家医院,只见李先生左腿裹着一层厚厚的绷带,行动极为不便。“从24日开始,我有3天时间没去单位上班了,住院治疗已用去了3000多元。”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家里人先后三次找到单位领导,但领导均以种种借口,避而不见。
单位:撞伤发生在上班时间之外,不能算工伤
记者多方打听,终于联系上了李先生所在企业的办公室主任黎某。黎某表示,李先生的确是企业的职工,但他被摩托车撞伤一事发生在单位之外,也没有在上班时间发生,故单位不能认定其是工伤。
律师: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要符合两个条件
11日下午3时,市助民律师事务所廖丹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一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二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且经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法规认定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廖丹表示,从李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看,他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如符合以上条件,则可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