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惑:市民杨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咨询,她与前夫于1990年离婚,当时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问题,1992年,杨女士又与前夫同住,但是并未复婚。2003年,前夫单位集资建房,她与前夫共同出资购买,有《房屋产权证》,为前夫名字,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她与前夫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前夫同意将房屋赠送给杨女士及他们的女儿所有,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将房屋产权进行过户。目前,由于前夫即将与他人结婚,杨女士担心女方在与前夫结婚后,对房屋的产权提出异议,她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房屋的拥有可以通过购买和赠送等多种形式,杨女士及其前夫已对房屋进行赠送公证,公证机关在审查后认为赠送行为合法有效,才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那么杨女士及其女儿就应享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但是由于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建议杨女士尽快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南充晚报记者 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