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向有关餐饮企业支付专场促销费,西充县华星酒业公司(下称华星公司)被西充县工商局以商业贿赂为由查处(本报曾报道)。华星公司不服处罚,将西充县工商局告上法庭。10日记者获悉,西充县人民法院近日就此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西充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市场上奉行多年的专场促销费将作为商业贿赂的直接证据,成为商家的“烫手山芋”。
促销费让商家挨罚
2004年4月起,华星公司为促销其经营的山城啤酒、重庆系列啤酒,先后与该县乡味楼火锅、金口岸歌城签订《联合销售协议》。协议约定,乡味楼火锅店专销华星公司经销的啤酒,华星公司则向其提供一次性专场促销费和逐月支付的专场促销费。为此,华星公司实际共支付了专场促销费47500元。金口岸歌城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专销华星公司经营的啤酒,华星公司则向其提供一块价值6500元的招牌。
2005年7月5日,西充县工商局以华星公司的促销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此后,华星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将西充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促销费为商业贿赂
西充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分别于2005年9月7日和11月15日开庭审理。
西充县工商局认为,华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涉嫌商业贿赂,其处罚得当,运用法律适用,行为合法。华星公司认为,其与乡味楼火锅是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了返利费数额,并如实入账,这是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的一种营销策略,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应是商业贿赂。华星公司同时认为,其利用金口岸歌城的地理位置打广告,以提供广告招牌的形式与金口岸歌城共同使用广告招牌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法院认为,华星公司在每个月销售金额不等的情况下,返给乡味楼火锅的金额均是一致,结合其一次性给付专场促销费25000元,以及协议约定“每月支付专场促销费2500元”的事实,其性质属于专场促销费而非返利费,故认定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同时,法院认定西充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维持处罚。
法律解读
支付促销费乃商业贿赂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顺福认为,西充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示范性意义。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因此,促销费实际上是限制市场流通、扰乱市场秩序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是典型的商业贿赂。它的出现,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增加了消费成本,同时又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应当予以禁止。
来源于:南充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