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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匠失踪之谜·夜半突然失踪,情杀?仇杀?财杀?“凶犯”被无罪释放,白骨系谁之白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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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安县两路乡一个身强力壮的石匠,夜里与未成年的儿子和女儿同睡一床,却突然失踪。4个月,尸体被人发现,“凶手”也很快落入法网并被判死缓。新闻媒体以《白骨奇案》为题作过详细报道,然而在律师介入之后,结局却出人意料——

    小石匠突然失踪
蓬安县两路乡永庆观村三组有个青年农民叫陈运红,1969年出生,初中毕业后在家学得石匠手艺,常年在外为人修坟造层,虽无大富倒也衣食无忧。1989年陈与唐花(化名)结婚,女儿小娜(化名)于次年出生;到了1994年,又有了儿子小强(化名)。
    唐花爱玩麻将,与数名男子关系密切。其中,同在一个村民小组的单身青年农民陈建国,经常趁陈运红外出时与唐花明铺暗盖。在村子里闹得沸沸扬扬;妻子红可出墙的传言让陈运红听得耳胀心烦,但又未抓到现行,只得以打老婆砸家什出气。据说有一次,他一脚将水桶都踢烂了。
    1999年11月19日晚,陈运红那嫁在本组的妹妹陈运兰来哥哥家玩,当下他们煮了面条作晚饭。作别时唐花嚷着要到小姑子家打麻将,陈运红当时正在为一雇主设计坟墓,一听老婆又要去搓麻将,就喝斥不允,陈运兰于是说声告辞就要走了。
    然而那唐花却追了上去,二人一同到家,找来几个本家亲戚通宵激战。第二天早上7时许,有人来叫唐花,说是她的两个娃娃被锁在屋里没人管,正在打门哭闹。唐花赶回去,却发现自己身上没带钥匙;最后还是找来一个小孩子从另一间房间钻进去,找到唐花放的钥匙开了门。
开开门,唐花问女儿:“你爸爸呢?”
    小娜说,昨晚她和爸爸、弟弟同睡一床,半夜里起床小解,她都还发现爸爸在床上。可到了早上5点多她起床,却发现爸爸不见了。清晨起来开门,门又被锁住了。
地时大家都想,这陈运红一定是不辞而别了。
    但是,陈家大家陈运明首先就不相信弟弟会不辞而别,就四处打听,但始终没有一点音信;后来他们还到附近的塘堰打捞,也不见陈运红的蛛丝马迹。一直到了春节,陈家年轻的男主人也不见踪影。正月十二那天,陈运红的岳母吕某来了,她说,三四里外有一个采石场,那里原本有一个大坑,现在却被填平了,该不会是陈运红被埋在那里了吧。
    当时大家都觉得这不可能。

    大活人无端变白骨
    2000年3月28日,村民组长陈时国到陈运明家收电费,闲谈中说起了陈运红。陈时国说中央电视台播了条新闻,说是有个人被车撞死了,4个月才破案;陈运红不见了几个月,会不会是死了哟?过年时陈运红的岳母说他会不会被埋在石窠里,你们还是应该去看看。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3月29日一早,陈运明就叫上妹夫何某,前住采石场扒坑。刚走扰,就看见那石坑周围苍蝇飞舞,臭气熏人;2人顾不得这些就动手开挖。不一会儿就掏出一具男尸,看衣服像陈运红的,但尸体已经是一堆白骨了!
    接到报案后,蓬安警方迅即赶赴现场。提取死者身上的一串钥匙共9把,均能开启陈运红家的锁具。由此,警方认定死者系陈运红。
    尸体检验,死者右枕骨粉碎性骨折、右额部颅骨骨质出血。躯干多处出血及骨折。因此法医结论;死者生前为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死因:他杀。
    尸检胃内有食物200克左右,呈淀粉类颗粒状,其中有青菜及白色颗粒状食物。
勘查死者住房,在死者家的床头柱上、布帘上、锄把、墙上见到了4处血迹。另提取了一把石工手锤和3根扁担。
    公安机关调查得知,死者之妻与村民陈建国有男女关系,由此怀疑陈建国有杀人占妻之嫌。于是,案发当天即3月29日,陈建国与唐花同时被公安机关传唤。
    4月18日,陈建国被执行逮捕。

    “有罪供述”与“悔过书”
    陈建国被捕后,公安机关为寻找其杀人证据,对死者陈运红家提取的石工铁锤与死者颅骨伤的关系进行了鉴定。2000年4月27日,南充市公安局(2000)南公刑技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死者两处骨质出血,用死者家内提取的这类石工手锤可以形成。
    另一份鉴定书对死者家提取的血迹进行了血型检验,结果为:死者陈运红血型为“O”型;陈运红家大门墙壁上的可疑血迹为“B”型人血;陈运红所睡的床头柱上的可疑血迹为“O”型人血;床边布帘上的可疑血迹为“A”型人血(后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则称“床单”而非布帘);锄把上的血迹不是人血。
侦查机关在讯问陈建国作了笔录后,又叫其写下了“悔过书”。陈建国的“有罪供述”和“悔过书”成为指控其犯罪的有力证据。
    公诉机关2000年10月25日的起诉书称:自1998年以来,陈建国与被害人陈运红之妻唐花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关系暖味。为了达到与唐长期生活的目的,遂起邪念,伺机杀害陈运红。1999年11月19日晚11时许,陈建国乘唐花外出打麻将之机潜入陈运红家,到歇房内取来一石工手锤,潜至陈运红床前,用手锤向处于熟睡中的陈运红头部猛击一锤,又将他拖下床,用手锤猛击其头部;然后,陈建国将陈运红拖到房外屋檐下,恐其未死,又到屋内拿来扁担朝陈运红身上一阵乱打;最后,陈建国将陈运红的尸体运至近两千米的采石场深坑内,用石片和泥土掩埋。次日上午10时,陈建国叫一个女人给村民陈常久打电话,谎称陈运红已起点山西太原打工,以制造其外出假相。陈建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律师仗义讨说法
    2001年3月2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建国故意杀人一案。陈建国当庭否认自己杀人,其辩护人——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良、姚秀也对陈建国作了无罪辩护:
    第一,作案第一现场不准确,疑点重重。
    死者之妻唐花外出打牌时,明确告知丈夫当晚不回家,陈运红睡觉前理应拴门。死者家堂屋有门拴,经勘验未见异常。被告人如何进入?
    据死因鉴定书证实,死者骨质多处受伤,必然大量出血。而死者失踪当日,家人即开始寻找,未见室内外有任何血迹和异常。
    另据笔录记载,被告人把死者从床上拖到床下又经堂屋到阶沿乃至将其头朝后扛至采石场,这么长的距离,杀人现场及移尸途中必定留有血迹。如果真的留有血迹,其家人必定会发现而引起高度警觉最终报警。可案发后,所有证人证言均未发现当时现场留有血迹。
    假设当时血迹为被告人所清理,但死者床上的两名7—10岁的孩子,他们不可能不惊醒。事实上两孩子均证实,当晚家里未发生任何异常。
    另外死者家距其么爸、二爸家仅10米左右,距其母及大哥家仅4米,其大哥家养狗。被告人作案尤其是在房檐下挥舞扁担乱打之时没惊动人,也没有引起狗叫,这显然不合常理。
    从死者家提取的4处血迹这,分别为3种血型的人血和另一非人血。其中3种血型的人血不能证明是死者陈运红留下的血迹。
    第二,死者的死亡时间不准确。
    死者的妻子、妹妹及女儿在公安机关的取证中一致证实,死者失踪当晚与她们同吃的是腌菜面杀;而尸检时死者的胃内容物却是青菜和白色颗粒状食物。辩护人认为,颗粒状食物应该是大米之类的食物,因为医学证明,进入胃内的食物,在4个小时之内不会完全改变形状,面条与颗粒状食物,应该有明显的区别。
    对此,辩护人认为,受害人并不是在1999年11月19日被害。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有人作证说,某人曾在11月19日之后在周口镇见到过陈运红,并且还抽了他递的烟。综上证明,死者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为    1999年11月19日。
    辩护人还指出了本案中的多处疑点。
    关于陈建国杀人后托人打电话制造陈运红外出打工假相一事。公安机关先前有笔录称,1999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在周口镇叫一女人给村民陈常久打电话称陈运红到山西太原打工去了。这个女人叫李某某。但公安机关的另一调查材料却又证实,该李某当天并不在周口镇。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从陈运红失踪之日起至发现石坑尸体期间,被告人无任何异常活动,他虽曾外出江苏打工,但临走时在熟人处打了电话,到了目的地又打电话回来,外出20多天后又赓即返回,根本没有表现出外逃藏匿的迹象;就在发现石坑藏尸时,他也和其他村民一样去看热闹,毫无异常表现。
    此外,辩护人指出,唐花在被羁押期间,称“陈建国对我说,陈运红不会回来了,已经被害了。”系唐一人的孤证且属间接证据。
    综上,未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陈建国杀了人,而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当庭指出,应对被告人陈建国作无罪判决。
    然而事与愿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陈建国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个难解之谜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国深感冤枉,同时对上诉失去了信心,因此没有提起上诉;而当时王俊良、姚秀两位律师均在外地出差,因此错过了上诉期限。
    王俊良、姚秀两人出差归来,放才知晓案件的审判情况。他们当即向事务所作了专题汇报,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拴明律师又一次召集型案组全体成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陈建国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陈建国不应定罪判刑,遂决定在该案尚处于省高院复核阶段时,由王、姚两位律师全力以赴,为陈建国申诉。
    那段时间,王俊良、姚秀放下手中所有工作,一心为陈建国案作申诉。他们多次前往成都,向省高院反映他们所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该案中的重重疑点。2002年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陈建国杀人的新的证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庭审中,陈建国依然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全部否认,其辩护人则从多方面指出了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诸多疑点,提出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再审认为:起诉书所指控陈建国犯故意杀人罪,但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血型检验报告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陈建国的供述不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陈建国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再审判决,被告人陈建国无罪。
    2003年9月9日,陈建国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9月1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以“南充中级法院判决陈建国无罪,实属错判,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为由提出抗诉。
    2003年9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就在省高院的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省高院撤回抗诉。2004年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川刑终字第9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法律是庄严而又神圣的,正义的阳光照耀在陈建国这个“风流贪欢者”身上,为他洗脱了杀人的罪名。据办案律师介绍,为此案,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先后四五次组织律师进行讨论研究,两位办案律师往返于南充、蓬安、成都五六十次,历尽艰辛调查取证,仗义直言辩护申诉,另外还为陈建国垫付了数千元差旅费。就在陈建国恢复自由之后,律师又在为他申请国家赔偿作努力。
日前,记者见到了陈建国。言谈之中,他感激法律的公正,也对两位律师表达无尽的谢意。他说,自己今    后一定要痛除恶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以回报社会,回报两位帮助过他的律师。
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也禁不住有些疑问;陈运红是如何失踪的?那具尸体真的就是陈运红吗?如果是,    他到底是怎么死的?陈运红岳母吕某又是怎样怀疑到那个人迹罕至的石坑里埋了陈运红?
陈建国的辩护律师对记者说,这些问题他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曾多次提出,但没能得到任何答复。看来,围绕陈运红失踪而引发出的白骨奇案,还真是一个难解之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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