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德芬,男,生1948年4月27日,汉族,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长塘村委会下讹村人。被害人林日郁的父亲。(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善琼,女,生于1953年7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害人林日郁的母亲。(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世琼,女生于1977年6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害人林日郁的妻子。(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青枝,女生于1998年1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害人林日郁的女儿。(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青燕,女,生于1998年1月10日,汉族,住扯同上,被害人林日郁的女儿(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逢桥,男,生于2002年8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害人林日郁的儿子。(未到庭)
以上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谢世琼。(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长安,绰号“安仔”,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资江村4组9号。因本案于200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海鹏,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向阳,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海军,绰号“高佬”,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云表村。因本案于200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健民,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洪永,绰号“化州佬”,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那务镇上良均车村。因本案于200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文晓,广东君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0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长安、覃海军、黄洪永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山泉出庭支持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赖启徇、被告人钱长安及其辩护人谢海鹏、钱向阳,被告人覃海军及其辩护人陈健民、被告人黄洪永及其辩护人陈文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钱长安、覃海军、黄洪永伙同犯罪嫌疑人“老表”、“尖哥”(均在逃,具体情况不详)等人商议抢劫他人汽车。由被告人黄洪永驾驶自己的汽车(粤SH9664)和被告人钱长安物色目标,后由覃海军、“老表”、“尖哥”等人于当天深夜在东莞市长安镇107国道康乐桑拿中心搭乘上事主林日郁(男,广东省信宜市人,32岁)的捷达出租车(粤SR8359)。为制服林日郁,上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用纸巾堵塞林日郁口腔,并用事先准备的胶纸捆绑住林日郁的手脚、嘴巴和眼睛等部位,将其拉到深圳市宝安区洲石公路玉律段,扔到坟场斜对面的苗圃中。后上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将抢得的汽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8000元)卖给了一个潮州人,得脏款人民币12000元。林日郁因窒息死亡。
据此,公社机关认为,被告人钱长安、覃海军、黄洪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枪劫罪。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林德芬、罗善琼、谢世琼、林青枝、林青燕、林逢桥基于以上指控事实,提出以下诉求:判令被告人钱长安、覃海军、黄洪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